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追加2010年秋季学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0〕323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二、资助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的14%,具体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二)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道德品质优良,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四、评审要求
(一)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五、申请与评审
(一)宣传动员与名额分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国家助学金的宣传、评审组织等工作,并根据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按照国家助学金评选学年中各学院在校生数占学校总人数的比例进行学院名额分配。
(二)学院组织申请、推荐与公示。各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组织困难学生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提出本学院拟推荐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查、公示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评审程序、申请人推荐资格进行审查;无异议后,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候选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助学金发放管理
(一)国家助学金分秋季和春季两次发放。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将当年拨付的秋季国家助学金在规定时间内划入学生银行卡账户;第二年春季,学校收到拨付的春季国家助学金后,在规定时间内划入学生银行卡账户。
(二)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如有违犯,将取消助学金资格,并收回所获助学金。
(三)学校要加强对助学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弄虚作假,将取消受助学生资格,收回所获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或人员相应处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4年9月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如出现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况,以当年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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