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追加2010年秋季学期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0〕3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适用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1.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比例为在校学生的14%,具体评选名额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2.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
三、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一学年无不及格课程(通选课除外)。
四、评审要求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九月份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五、评审程序
1、学校根据当年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2.学院每年九月份依据条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困难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见附件);
3.学院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候选人须采取网上和书面形式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学院将汇总表、申请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出本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学校评审工作委员会组织评审。
5.评审结果报学校审定后,每年11月10日前,将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
1.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省教育厅批复后,将当年拨付的秋季国家助学金划入学生银行卡账户;第二年春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省教育厅拨付的春季国家助学金后,在规定时间内划入学生银行卡账户。
2.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吸烟、酗酒,如有违犯,将取消助学金资格,并收回所获助学金。
3.学校要加强对助学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弄虚作假,将取消资格,收回所获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七、附则
1、本办法自2013年9月起施行。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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