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领域代码: 0351 )( 2018 年制订)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领域德才兼备的高层次的专门型、应用型法治人才。
(一)基本要求 1.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遵守宪法和法律,德法兼修,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循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2.全面掌握法学基本原理,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法律技能; 3.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务工作的能力;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二)具体要求 1.全面掌握法律专业知识; 2.能够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和解决法律实务问题; 3.熟练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具备在具体案件中进行法律推理的能力; 4.掌握诉讼主要程序,熟练从事法律事务代理和辩护业务; 5.熟练从事非诉讼法律实务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和管理; 6.熟练掌握法律文书制作技能。二、研究方向 1.地方立法实务 2.行政执法实务 3.社会法实务 4.司法程序实务三、基本学制 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 3 年,研究生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最长不得超过 6 年。四、培养方式(一)把知识教育同价值观教育、能力教育结合起来,把思想引导和价值观塑造融入每一门课程教学;(二)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注重实务能力的培养;(三)成立导师组,采取集体培养与导师个人负责相结合的指导方式;(四)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和交流,聘请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专家参与教学及培养工作;(五)必修课考核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五、学分要求与课程设置 总学分 55 学分。(一)课程设置(35 学分) 课程分为必修课、特色方向选修课和推荐选修课。l.必修课(19 学分)(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 学分)(2)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1 学分)(3)研究生基础外语(3 学分)(4)法律职业伦理(2 学分)(5)民法原理与实务(2 学分)(6)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2 学分)(7)刑法原理与实务(2 学分)(8)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2 学分)(9)行政法与行政诉讼原理与实务(3 学分)2.特色方向选修课(6 学分)(1)立法法专题(2 学分)(2)地方立法理论与实务专题(2 学分)(3)行政法案例分析专题(2 学分)(4)社会法理论与实务专题(2 学分)(5)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题(2 学分)(6)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专题(2 学分)(7)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专题(2 学分)(8)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务专题(2 学分)3.推荐选修课(10 学分)(1)法理学专题(2 学分)(2)宪法专题(2 学分)(3)中国法制史专题(2 学分)(4)商法专题(2 学分)(5)经济法专题(2 学分)(6)国际法专题(2 学分)(7)环境资源法专题(2 学分)(8)证据法专题(2 学分)(9)债与合同法专题(2 学分)(10)竞争法专题(2 学分)(11)国家赔偿法专题(2 学分)(12)犯罪学专题(2 学分)(13)专业外语(2 学分)(二)实践教学与训练(15 学分) 1.法律写作(2 学分) 2.法律检索(2 学分) 3.模拟法庭(由教师负责组织,法律实务专家辅助指导)(3 学分) 4.法律谈判与纠纷调解实训(2 学分) 5.专业实践(6 学分)专业实践时间不少于 6 个月。(三)学位论文(5 学分) 研究生必须撰写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之后,方可进入撰写学位论文阶段。具体要求参见本培养方案“八、学位论文”。六、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由校内专业实践和校外专业实践两部分构成。校内专业实践包括专门开设法律实践课程(包括法律写作、法律检索、模拟法庭、法律谈判与纠纷调解实训)和相关课程的课内实践;校外专业实践时间不少于 6 个月,统一组织学生在在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或司法机关、政府法制部门等校外实习实践基地分阶段进行。七、中期筛选 中期筛选在研究生课程学习基本结束、学位论文开题之后进行。学院成立中期筛选考核小组,由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组成,不得少于 5 人,考核小组负责法律硕士研究生的中期筛选工作。中期筛选主要考核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科研、身心健康三个方面,结果设优秀、合格、跟踪培养、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操作按照《必赢76net线路研究生中期筛选暂行办法》执行。八、学位论文 1.论文选题 学位论文选题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论文内容应着眼实际问题、面向法律实务,反映学生综合运用所学法学理论与知识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 2.论文开题 学位论文应当进行开题。论文开题小组由 3 名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组成,对学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及其基本思路进行学术指导。 3.论文撰写 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提倡采用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等形式。 学位论文的写作应当符合《必赢76net线路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并达到以下 5 个方面的要求:(1)论题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题目设计合理;(2)梳理和归纳同类问题的研究或实践现状;(3)论据充分,论证合理,资料完整;(4)作者具有研究方法意识,能够采取多样的研究方法,如社会调查与统计方法、规范实证方法等;(5)符合写作规范,字数不少于 2 万字。 4.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必须由 3 名本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 l 名为法治工作部门专家。具体操作按照《必赢76net线路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5.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应当公开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为 3 至 5 人,其中法治工作部门专家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操作按照《必赢76net线路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九、毕业及学位授予 研究生在修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必修环节,通过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必赢76net线路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十、其他 1.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由学校统一布置,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经学校批准备案后执行。 2.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修订,必须按上述程序审批。 3.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研究生制定出个人培养计划。 4.本方案适用于“法学”领域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自 2019 级开始实行,由必赢76net线路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十一、参考书目[1][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 2013 年版。[2][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版。[3]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 2010 年版。[4][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5] 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6][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 2003 年版。[7]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8] 许崇德:《学而言宪》,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9]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10][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 1997 年版。[1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 1997 年版。[1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 1997 年版。[1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1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15] 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16][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17] 邓世豹:《立法学:原理与技术》,中山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18] 周旺生:《立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009 年版。[19] 姜明安、余凌云:《行政法》,科学出版社 2010 年版。[20] 沈岿:《风险规制与行政法新发展》,法律出版社 2013 年版。[21]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22][德]奥托·迈耶:《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 2002 年版。[23]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5 年版。[24] 张明楷:《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 2011 年版。[25]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26] 孙长永:《探索正当程序——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27] 王泽鉴:《民法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28]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29] 郑成思知识产权文集委员会:《郑成思知识产权文集》,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7 年版。[30] 刘俊海:《现代公司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2015 年版。[31] 马忆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年版。[32][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8年版。[33]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34] 凌斌:《法科学生必修课:论文写作与资源检索》,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年版。[35][英]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 年版。[36] 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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