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二、奖励标准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三、申请条件
(一)道德品质优良,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每学年获得二等及其以上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上一学年学业水平评价成绩(学习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排名均在班级前15%,没有不及格现象;
学业水平评价成绩(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超过前15%,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以下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四、评审要求
(一)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五、申请与评审
(一)宣传动员与名额分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省政府奖学金的宣传、评审组织等工作,并根据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按照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学年中各学院在校生数占学校总人数的比例进行学院名额分配。
(二)学院组织申请、推荐与公示。各学院根据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填写《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院学生评优工作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有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查、公示与评审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学院评审程序、申请人推荐资格进行审查;无异议后,提出学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学校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
(一)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卡账户,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如有违犯,取消奖学金资格,并收回所获奖学金。
(三)学校要加强对省政府奖学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如弄虚作假,将取消学生受奖资格,收回所获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或人员相应处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4年9月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如出现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情况,以当年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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